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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4月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兰某某,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不服,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红

代理审判员朱海宇

代理审判员贺艳丽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翟兰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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