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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与蒲某丙、蒲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敦华,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某丙,男,出生情况不详,学生,住(略)。

被告蒲某丁,又名蒲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蒲某丙、蒲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

审判员蒲某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薪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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