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敦华,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某丙,男,出生情况不详,学生,住(略)。
被告蒲某丁,又名蒲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蒲某丙、蒲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
审判员蒲某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薪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