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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丁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朝鲜族。因涉嫌故意伤害2010年12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转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检,2010年12月12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丁在封丘县X乡X村粉条厂因粉条质量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己发生纠纷,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丁用铁锁将李某己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己所受损伤属重伤。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李某戊、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己的陈述,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丁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李某丁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丁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2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丁在封丘县X乡X村粉条厂内,因粉条质量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己发生纠纷,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丁用铁锁将李某己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己所受损伤属重伤。事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

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当时案发现场情况;

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李某己之损伤属重伤。

证人李XX、赵XX证实了李某丁与李某己打架,将李某己头部打伤的事实。

被害人李某己陈述了被李某丁打伤的事情经过;

被告人李某丁供述了用铁锁朝李某己头上夯了一下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丁因粉条质量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本应妥善处理,却将人致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信。被告人李某丁认罪态度好,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放之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孙玉霞

审判员赵某社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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