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齐鲁担保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宇,济南金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机械工业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书民,济南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济南水泵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厂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齐鲁考格尔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济南齐鲁担保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济南市机械工业局、原审第三人济南水泵厂托管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199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同时提出免交、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1999年4月22日,本院通知济南齐鲁担保总公司其不符合免交诉讼费条件,同时以(1998)经终字第X号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日,济南齐鲁担保总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书。至本院限定的期限届满,济南齐鲁担保总公司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徐某柏
代理审判员贾纬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