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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龙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国际橡胶公司追索期货保证金纠纷案
时间:1999-05-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经终字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飞龙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路X号东海国际大厦1710—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青岛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昊,青岛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化国际橡胶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X号中化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双飞龙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化国际橡胶公司追索期货保证金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199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同时提出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1999年4月5日,本院委托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双飞龙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送达(1999)经终字第X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年4月23日,双飞龙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书。至本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双飞龙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顺

审判员刘贵祥

代理审判员贾纬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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