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延安市X村人,现住(略),个体户。
自诉人周某以被告人贺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周某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贺某自行和解,自诉人周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周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