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2011月4日21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6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由审判员夏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15日,时任常德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黄某用宁某某的房产证在鼎城区X村信用合作社抵押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同年6月23日,黄某又找到鼎城区某某银行某某分理处客户经理程某,要求其为他单位申报承兑汇票,并以宁某某的房产证作抵押。黄某带鼎城区某某银行工作人员找到宁某某夫妇办理了抵押承诺书。因宁某某的房产证已被黄某用于鼎城区X村信用合作社抵押贷款,被告人黄某便在长沙找人伪造了常德市房产局关于宁某某房屋的他项权证。同年7月初在被告人黄某与程某一起到常德市房产局办理他项权证时,被告人黄某要程某在车内等候,自己到常德市房产局办公楼转了一圈,回到车上被告人黄某将伪造的他项权证交给程某,并于2003年7月3日交纳12万元的保证金后,以伪造的假他项权证骗取鼎城区某某银行向其公司签发的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向河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购买空调和冰箱,该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人黄某一直未能偿还。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罪行,通过公安机关退还了鼎城区某某银行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并与农业银行某某分行达成了还款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宁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了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伪造常德市房产局房屋他项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通过公安机关退赔鼎城区农业银行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并与农业银行常德分行达成了还款协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六日。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宜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