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
法定代理人曾某,系曾某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某
委托代理人文某,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与被告欧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某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是:曾某与被告欧某于2006年7月相识后同居,在同居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原告曾某。原告曾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欧某给付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某给付原告曾某成年前的抚养费60000元整(此款于2012年7月3日给付10000元,于2012年9月5日之前给付50000元);
二、原告曾某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欧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某萧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