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黄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某与申请人黄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某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徐某与申请人黄某相邻关系纠纷,于2011年5月26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黄某同意申请人徐某修建护坡,由申请人徐某自行修复;
二、申请人徐某负责把申请人黄某的稻田中拳头大以上的矸石清除,申请人黄某帮助申请人徐某清除剩余矸石;
三、双方应互谅互让、睦邻友好,不得再因此事再生纠纷,申请人黄某不得再对修复的护坡、木桩进行损坏,本次修复后申请人徐某再进行其他修建的,需经过申请人黄某商量同意。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飞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