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乾泓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上诉人郑州市乾泓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市乾泓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秋霞及被上诉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