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基本情况略)。
被告张某,男,(基本情况略)。
被告黄某,女,(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诉称:2010年以来被告欠原告煤矿人民币34575元,被告到期后未按约支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45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黄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张某、黄某所欠原告曹某煤款34575元,由被告张某、黄某于2012年5月9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曹某32000元,原告曹某自愿放弃2575元;
二、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飞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