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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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廊坊开发区XX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东直门南大街X号北京来福士中心办公楼第某十层XX-XX单元。

法定代表某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北京国泰证信法律顾问中心顾问。

被告廊坊开发区XX网吧,住所地廊坊开发区X村。

负责人XXX。

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XX网吧(以下简称XX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影视作品《越光宝盒》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权利人,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网吧系统提供上述影视作品供客户观看下载。被告作为专业提供上网服务的公司,本应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却未经授某在其网吧擅自传播上述侵权影视作品,其行为已侵犯原告对该影视作品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从其经营的网吧系统中删除侵权影视作品《越光宝盒》以及相关链接和文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证据保全支出公正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X网吧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涉案电影《越光宝盒》由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北京小马奔腾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联合出品。2010年4月15日,上述三出品单出具《版权声明》,授某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共同享有并行使有关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承认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购买方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的转让合同中期限为:2010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共5年的授某期限。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该作品的第某方追究法律责任,并且有权对上述的权利进行转授某。同日,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出具《授某》,特授某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家享有电影《越光宝盒》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切事宜。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授某》,将电影《越光宝盒》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侵权的权利及转授某授某XXXX公司,授某期限5年,自2010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

北京小马奔腾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6日更名为北京小马奔腾影业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0年10月30日,公证人员及操作人员来到位于廊坊市X村的XX网吧,由操作人员在该网吧办理了付费上网手续后,任选该网吧(编号为x)的一台计算机,并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如下保全行为:1、启动计算机。2、在“用户编号”栏中输入身份证号码,登录该计算机。3、在该计算机的“桌面”上新建名为“XX网吧101030”的word文档,对“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该word文档中。4、单击鼠标左键,选中“桌面”上名为“XX影院”的图标,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XX网吧101030”的word文档中。5、双击上述名为“XX影院”的图标,对当前屏幕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页面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XX网吧101030”的word文档中。6、在该菜单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越光宝盒”,对当前屏幕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页面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XX网吧101030”的word文档中。7、点击“搜索”健,菜单右侧显示搜索结果,对当前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XX网吧101029”的word文档中。8、点击菜单右侧“在线观看”目录中的“「越光宝盒」”,当前屏幕弹出播放器,开始播放,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随机选取播放画面,逐屏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XX网吧101030”的word文档中。9、关闭播放器,返回电影菜单。进行下一部影视剧的保全。关闭所有页面,返回“桌面”。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本公证员事先准备的U盘。经本公证员检查,该U盘内无任何相关内容。关闭上述保存于“桌面”的名为“XX网吧101030”的word文档,后将该文档另存于上述步骤“83”插人的U盘中。公证员返回公证处后,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XX网吧101030”的word文档刻录光盘。将光盘封存于证物袋中,并粘贴于公证书中。2010年11月5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程序,并证明证物袋中封存的光盘中的视频文件为现场取得的截屏图片刻录光盘所得,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原告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支付1500元公证费,共公证影片13部。涉案影片于2010年在全国公映。

以上事实有版权声明书、授某、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某、公证费发票、(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北京小马奔腾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博纳文化发展交流有限公司系电影《越光宝盒》的联合出品单位,亦是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著作权人将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某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又将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某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某予原告XXXX公司独家使用。因此,原告XXXX公司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已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某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XX网吧未经原告XXXX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播放涉案影视作品,供公众浏览,其行为侵犯了原告XXXX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XXXX公司要求被告XX网吧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及支付为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及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的数额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原告XXXX公司实际损失和被告XX网吧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本院根据涉案影视作品具体的类型、知某、传播方式、侵权行为发生时该电影档期不足一年实际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被告XX网吧赔偿原告XXXX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条第某款第(十二)项、第某、第某一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XX网吧立即从其经营的网吧系统中删除侵权影视作品《越光宝盒》以及相关链接和文字;

二、被告廊坊开发区XX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XX网吧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文泉

审判员马兰

审判员王二环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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