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X区××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冀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略).4元。
二、如存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东山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雅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