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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某,株洲市石峰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娄某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某承担。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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