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姬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XX。
委托代理人:邓XX。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石XX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日作出(XXXX)三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双方协议约定:1、婚内购买的甲方名下的福成福鼎源1座X单元X号房归甲方个人所有,目前该房尚有银行贷款,乙方自愿由其工资或者其他收入以月供方式向银行偿还直至全部清偿为止。如甲乙双方离婚,则剩余银行贷款作为乙方的个人债务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由甲方向银行清偿贷款,该房屋不得买卖只供甲方及婚生子张某使用。2、家庭平时生活支出由乙方负责。3、其他未指出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4、各自老人由各自负责赡养。5、婚生子张某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如甲乙双方离婚。婚生子张某由甲方抚养,乙方负责抚养费直至张某年满18周岁止。6、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前,双方所有债务由乙方偿还,包括夫妻双方所欠的甲方母亲的3.1万元。签字之后所欠债务由个人偿还,另一方不负责偿还义务。7、因一方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8、本协议同样适用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9、婚内签订的其他协议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10、此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双方均有义务在今后的交往中告知第三人,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进行了婚内财产划分的事实,以保证另一方的合法权益。11、此协议签订于三河市X区。原告主张某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被告单方面调换了《协议》第一页,被告存在欺诈;另外被告以离婚相威胁,纠缠不让原告上班,原告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订了该《协议》。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协议》,证明该协议显失公平,原告有受胁迫,被欺诈的情形,该《协议》应被撤销;证据2、河北省肃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证据3、郑XX、张X证人证言,证明协议本身不具有真实性,协议第一页被被告更换了,改变了原告的意思。经质证,被告对于《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张X证人证言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郑XX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对于夫妻关系的证明,被告予以认可。
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某受胁迫,被欺诈,除证人证言外,原告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不予认可,原审法院无法认定。故对原告认为其受胁迫,被欺诈的主张某予支持。因原告为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认知和分辨能力,其应当预见到《协议》签署后所产生的后果,故对原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的主张某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撤销XXXX年X月XX日被告石XX庭审时提交的《协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预交)。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协议》书第一页没有上诉人的签字,内容有瑕疵。二、《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三《协议》签订时,存在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该《协议》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石XX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本案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X年XX月XX日对婚内财产的划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某《协议》内容有瑕疵、显失公平,其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庭审中,上诉人认可该《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上诉人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协议》内容有瑕疵和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故该《协议》不存在法定的可撤销的情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XX
审判员柴XX
审判员盖XX
二0一二年X月XXX日
书记员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