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号。
委托代理人杨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号。
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诉被告曹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25日双方在崇明县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确定原、被告婚生儿子曹XX随被告曹XX共同生活。嗣后,曹XX一直随原告黄XX共同生活。现原告黄XX以曹XX实际一直随其共同生活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变更儿子曹XX的抚养权。审理中,被告同意婚生儿子曹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曹XX自愿自2010月12月起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人民币200元,并凭票据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二分之一。
本案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0年12月起,原、被告婚生儿子曹XX随原告黄XX共同生活。
二、被告曹XX自2010年12月起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200元,并凭票据承担教育费、医疗费(除报销外)的二分之一至曹XX18周岁至;
给付方式:2010年12月份的生活费于领取调解书之日给付,以后于每年的1、7月集中给付清半年度的生活费,并于每年的12月底前结算给付清当年度的教育费、医疗费。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3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