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高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