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贵某,女。
被告罗XX,男。
被告胡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某与被告罗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某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某铱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