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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某与被告罗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贵某,女。

被告罗XX,男。

被告胡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某与被告罗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某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某铱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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