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汉中市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XX,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XX,男。
被执行人邹XX,男。
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受理汉中市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60元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5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邹XX已主动交付清拖欠的饲料款3960元及应付的诉讼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之给付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