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蔡XX与被告欧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蔡XX,男。

委托代理人黄胜红,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XX,男。

委托代理人欧育雄,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与被告欧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X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建新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梦乔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