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蔡XX,男。
委托代理人黄胜红,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XX,男。
委托代理人欧育雄,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与被告欧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X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建新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