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资兴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XX,系XX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XX,男。
委托代理人盘XX,男。
被告赵XX,女。
委托代理人谢XX,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辉,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X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X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市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兴市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曹庚雄
代理审判员李某铱
人民陪审员张碧清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