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黄XX,男。
被告唐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长曹庚雄
代理审判员李某铱
人民陪审员樊田文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