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何某,又名何X,男,永寿县X村人,农民。
被申某王某,男,永寿县X村人,农民。
被申某侯某,男,汉族,永寿县X村人,农民。
申某与被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某向本院申某执行,标的为28850元,在立案执行中,对两被申某的财产进行了大量调查,未能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将被申某的财产状况告知申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征求申某意见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民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终结后,申某如果发现被申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法院申某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晓练
审判员:吕刚
审判员:马坚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