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彭天保,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XX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XX负担。
审判员戴大志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