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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彭天保,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XX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XX负担。

审判员戴大志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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