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易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某某公司司机,住(略)。
被告罗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某某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易某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