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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易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某某公司司机,住(略)。

被告罗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某某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易某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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