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45岁。
被告白某,男,47岁(缺席)。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198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1990年生育一女白某甲,于1993年生育次女白某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无故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我状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白某乙的抚养费300元。
被告未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白某甲,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取名白某乙(现就读高中一年级),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无故于1999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状诉来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白某乙抚养费每月3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行为,足已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抚养费,根据其婚生女白某乙现就读于高中,故被告每月应支付2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离婚。
二、被告白某每月支付婚生女白某乙抚养费2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澈沦
审判员:任智昌
代审判员:赖建伟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