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左某甲。
法定代理人:左某乙(申请人的姑母)。
申请人:左某丙。
法定代理人:左某丁(申请人的姑母)。
申请人左某甲、左某丙要求宣告李某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其母李某群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李某群失踪。
经查,李某群,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广西昭平县人,申请人之母。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该事实有李某群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26日发出寻找李某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群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事实清楚,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无音信,下落不明,李某群的子女申请宣告李某群失踪的理据充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群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卢一学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何显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