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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某诉陆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钮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陆X。

委托代理人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钮X诉被告陆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钮X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钮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5元,由原告钮X负担。

审判员徐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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