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法院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
被执行人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
本院在执行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杨某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对蒲某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蒲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某、蒲某均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杨某剩余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蒲某剩余罚金1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杨某、蒲某财产刑处罚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将继续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舒秀乔
审判员杨某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