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彭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审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杨某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在常德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小孩,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杨某与被告彭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小山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