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某,
委托代理人:金石录,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9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永利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