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198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建祥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陈某以已与被告周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唐建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崔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