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x,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黎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跃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5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黎xx。因双方性格不合,男方脾气暴躁,结婚关系存续期间经常打架,1997年被告用刀在原告脸上划了两刀,至今留在脸上。在原告上班期间还多次吵闹到单位,致使原告被单位劝退。原告已于2005年12月起诉到法院,经法院的劝说,同意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双方和解。如今5年期间过去,黎xx从上小学到至今初一,学费及学习上请家教的费用、生活中的穿衣等费用均是由原告承担,被告没有承担一个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2008年6月原告由于工作需要,原告一个人用自己多年来的积蓄,同时向娘家人借了2万元买了一台东风日产骐达汽车,便于自己开展工作,哪知被被告拿用。十多年来原告从没有感觉到过幸福,只有眼泪与忍让,如今原告实在不想与被告生活下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子黎xx由原告抚养;3、判决东风日产汽车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婚后有矛盾正常,被告错了,可以改正。被告2008年学佛,之后被告知道该如何做个好人,做个正直的人。小孩的事情原告有意见,但是小孩是学校劝退的,小孩在学校打人,不知道怎么做人,是道德的问题。被告就说要小孩先学会做人,请人培养他。原告不同意,不同意就算了,就按照原告的意见办,被告委托朋友、亲人解决了小孩的上学问题,小孩仍然在原学校上学。原先被告没有稳定收入,原告负担小孩多些,现在被告有能力了,被告说了小孩归被告负责。现在还没有达到婚姻破裂的程度,被告要求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3月14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0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黎xx,现在中学读书。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初,因被告脾气大等原因曾导致夫妻关系矛盾,2005年12月30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于2006年2月17日经本院调解和好。其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2011年年底,原被告因小孩的上学问题产生争执。2012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由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2006)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育有小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有矛盾,但被告表明愿改正自己错误,改善夫妻关系,故只要双方互敬互爱,教育好小孩,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黎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宁跃武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