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自2011年10月下旬至2012年初期间,盗窃作案7次,盗得现金4860元,电脑等物价值25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益阳市X路依思Q鞋店,强行拉开卷闸门,盗得店内组装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1500元,并撬开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约200元。
2、2011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益阳市X路蓝色天空服装店,强行拉开卷闸门,盗得店内联想圆梦x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800元,蓝色天空牌西服一套,经鉴定价值200元,并撬开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约180元。
3、2011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益阳市桃花仑精E酷服装店,强行拉开卷闸门,撬开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约80元。
4、2012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益阳市X路都市丽人服装店,强行拉开卷闸门,撬开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约1600元。
5、2012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益阳市X路李某服装店,强行拉开卷闸门,撬开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约2300元。
6、2012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益阳市X路生活秀服装店,强行拉开卷闸门,撬开店内收银台盗得一只空钱箱离开现场。
7、2012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益阳市X路阿依莲服装店,强行拉开卷闸门,撬开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约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丙、张某某、李某丁、郭某、龙某、肖某戊人的陈述,被盗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抓获说明,户籍信息,宁乡县人民法院(2011)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乙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乙的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熊丽霞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崔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