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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匡某与被上诉人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匡某,男,44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女,50岁。

委托代理人周桂莲,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匡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匡某于2011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匡某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匡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飙

审判员朱传和

审判员王某万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颜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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