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加成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审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加成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永州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由被告永州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加成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招商佣金484,277.7元;二、由被告永州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加成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奖励金10,000元;三、由被告永州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加成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42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承担9,142元。宣判后,永州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6日、2012年1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州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加成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永州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2年3月19日之前(含3月19日当日)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加成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招商佣金、奖金等合计人民币叁拾叁万元(330,000元)整,诉讼前已经给付的除外。其余某额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加成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永州市冷水滩加成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的收款账号为:(略),永州市建行,刘某;
二、如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由上诉人永州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给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加成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
三、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签订的《龙兴凯旋城项目房地产招商代理合同》自行终止,双方的居间合同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均不得就上述项目、上述合同再向对方提起任何诉讼,也不得因此项目、合同发生任何矛盾和纠纷,不得上访;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9,442元,永州市冷水滩加成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42元,永州市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五、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人签字、摁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军杰
审判员黄雪云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