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镇X组,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永州市X区XXX有限公司。
地址:永州市X村码头。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X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熊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宿舍,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许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XX楼XX,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曾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公司,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2011)永冷法执第XX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XX、熊XX、许XX、曾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元。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XX、熊XX、许XX、曾XX在金融机构存款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