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x。
被告魏XX,男,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X村委会X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x。
被告胡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岑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魏XX、胡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魏XX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好为由,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XX、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魏XX、胡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