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冷水滩区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谢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X组,公民身份号码:x。
第三人宋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冷水滩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第三人唐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冷水滩区X镇X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谢X、第三人宋X、唐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周X主持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18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XX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被告及第三人在合伙经营x房地产项目中,经三方当面进行结算,被告谢X给付原告唐x万元,给付第三人宋x万元,给付第三人唐XXXX万元,以上款项被告谢X在2012年4月18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原告唐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