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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潘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乡XX村X组,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凤凰园XX路XXX宿舍,居民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潘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潘XX一次性偿还周XX欠款X万元。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潘XX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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