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邱某
被告谢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谢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判员黎建
(本页无正文)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