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8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金某,河南正大永信(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金某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金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8月18日22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民航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中州大道机动车道的无名氏妇女(身份待查)相撞,致使该妇女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某某驾驶豫x轿车逃逸。经郑州市公安交警一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0年8月18日22时左右,其驾车从家出来至中州大道右转弯向南行驶,至金某路立交桥附近时撞住一个东西但是没停车继续至居然之家附近到十里铺小区取了资料后就回家了。后民警找到其时才知道撞住人了。
2、证人王××证明,2010年8月18日22时45分许,其驾车沿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民航路口时,看见一位老太太,沿中州大道由西向东步行,其从老太太左侧过去的,过去后其看见有车撞住她,其从后视镜往后看,就看见一辆轿车将老太太撞飞了。肇事车没有停,超过其车时其记住了车号豫x。其绕了一圈又回到民航路口确认事故就打了110报警。
3、证人李×证明,2010年8月18日晚11点,其驾车从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至民航路附近时,发现有一个人横穿马某,其前面有一辆中华轿车直接撞到了那个人,肇事车辆减速后加油走了,其当时追了没追上,但看清车牌号为豫x。
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王××在案发后拨打了110。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2010年8月18日22时45分在中州大道与民航路交叉口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
6、认尸启事证实,办案单位在案发后即登报寻找死者家人,但未找到。
7、尸体检验意见书照片证实,被害人死于颅脑并多脏器损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肇事后逃逸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上诉人刘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1、原判量刑重;2、被害人有过错;3、上诉人愿意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二审对上诉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并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于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理由,经查:1、本案中被害人在交通主干道上未按交通法规走斑马某,而是直接横穿马某,对引发案件有一定过错,也被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量刑时应酌情对上诉人从轻处罚;2、上诉人刘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虽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但因被害人身份至今尚未确定而无从赔偿,其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也可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原判量刑重的上诉及辩护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金某区人民法院(2010)金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刘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金某区人民法院(2010)金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刘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蒋艳春
审判员耿磊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O一一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董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