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永州市X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x科技(永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x科技(永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仲案字(XXXX)第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XX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月X日的二倍工资XXXX元。本院于XXXX年XX月X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科技(永州)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仲案字(XXXX)第X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袁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