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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XXXXXX科技(永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永州市X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x科技(永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x科技(永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仲案字(XXXX)第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XX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月X日的二倍工资XXXX元。本院于XXXX年XX月X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科技(永州)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仲案字(XXXX)第XX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袁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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