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公务员,住永州市X区凤凰园XX路,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许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X区XXX大街X巷X号,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0年10月16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黄XX所有的冷水滩区XXX路(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号)第二层房屋过户至XXX、XXX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新春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