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XXX村。
法定代表人宋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易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月XX日向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有位于冷水滩区XXX路XXX号房屋一栋,面积为27327.89M2(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XXX路XXX号房屋一栋,面积为27327.89M2(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x号)。
二、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间为X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