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XX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XX市X区XX砖厂劳动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荣XX,局长。

被执行人XX市X区XX砖厂,经营负责人李XX。

申请执行人XX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XX市X区XX砖厂劳动行政处罚一案,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且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了结案证明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XX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XX市X区XX砖厂劳动行政处罚一案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凌云

审判员曹祥青

审判员刘小龙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丽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