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成XX,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XX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与被执行人XX市XX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一案,通过本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证明书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并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作出的冷工商案处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凌云
审判员曹祥青
审判员刘小龙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