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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与被执行人XX市XX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成XX,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XX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与被执行人XX市XX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一案,通过本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证明书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并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作出的冷工商案处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凌云

审判员曹祥青

审判员刘小龙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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