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X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X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依法受理原告X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案,原告于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建平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