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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

被告张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沈某请求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借款4359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于2008年7月15日、2008年8月2日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9003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偿还了5644元,剩余部分未予偿还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张某于2012年4月27日前偿还原告沈某借款3359元;

二、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杜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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