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建丰,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并恋爱,2011年1月24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同财产亦无同债权债务。因婚后感情不和,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钟某离婚。
二、由原告曾某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钟某人民币10,000元。
三、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曾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增荣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黄海澜